从判决书来看,翟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为何还按照受贿罪判刑?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介绍,受贿罪是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独不能构成此罪,但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作为共犯,构成受贿罪,这就是所谓的共同受贿。
“政事儿”注意到,在2010年至2011年近两年时间里,王某向李彦明行贿七次,所送财物共计442.28万元。也就是说,
《积极的财政政策如何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解读》隰县人民法院判决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支付被告工程款528267.44元,以及拖欠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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