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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伪招聘骗术升级链条变长 让人越陷越深
时间:2025-12-1 9:9:44来源:法治日报责任编辑:郭炬

“根据1979年《刑法》,拐骗,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还有一个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刑期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是10年;刑期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15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比如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社会伤痛无法消除的,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只有在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法院查明,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间,王克勤(已判刑)利用担任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17办事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2、赵某承接中纺集团公司下属中纺粮油连王(大连)工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6月,王某2、赵某筹资人民币150万元后,王某2提出为王克勤购买车辆,王克勤让王某2直接与其妻子被告人张绍霞联系。后张绍霞明知王某2对王克勤有请托事项,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王某2。2016年6月17日,王某2向张绍霞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50万元。

《小心!伪招聘骗术升级链条变长 让人越陷越深》法院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在案证据证明,张绍霞与王克勤系夫妻关系,在家庭分工中,由张绍霞具体管理家庭收入,支付家庭开支。张绍霞虽然明知王克勤交给其的部分钱款系非法收入而用于家庭开支,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系为逃避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而对上述钱款实施窝藏、转移等行为,故张绍霞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对张绍霞掩饰、隐瞒闫某、孙某、王某3给予王某1的人民币720万元的指控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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