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绍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认为张绍霞明知王某2等人对其担任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17办事处主任的丈夫王克勤有请托事项,仍帮助王克勤非法收受王某2等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绍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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